• slider image 237
:::
行政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8-11-19 | 點閱數: 36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

搜尋

:::

翻譯Transl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