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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總務處 - 總務處 | 2020-07-07 | 點閱數: 27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075 號函辦理,並檢附地方政府職務再設計聯繋窗口資訊 1 份。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規定:「(第 1 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 2 項)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第 3 項)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 33 條第 2 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業依上開規定訂有「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學校及教師如有相關需求,請妥善利用相關資源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職務再設計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務再設計網站網址: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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