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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總務處 - 總務處 | 2019-07-10 | 點閱數: 303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8 年 7 月 5 日發特字第 1083001117 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復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106 條規定略以,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三、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業以 108 年 6 月 25 日社家障字第 1080700954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 108 年 7 月 10 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各單位於 108 年 7 月 11 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

四、為避免貴機關(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屆時因身心障礙員工逾期未完成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證明作業,致身障身分證明文件失效,造成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標準而衍生須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疑慮或爭議,建請主動洽本縣社政主管機關瞭解,轉告所屬機關(單位)並主動關切身心障礙員工有無需換發證明情形及提醒依限完成換發作業,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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