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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24-04-23 | 點閱數: 39

嘉義縣新港國民中學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借用管理辦法

111-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嘉義縣中小學學校學習載具使用借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校園用學習載具以下簡稱學習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學習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 班級使用、輪用與保管

 (一)學校屬非偏學校設備採輪借模式,由科任教師向設備組登記借用,就近至載具放置地點,依全班或分組教學數量領取載具,使用完歸還時需確認數量並依編號放置原位。

 (二)學習載具為教師、學生進行教學使用,以校內使用為主,如遇特殊狀況(居家學習所需或另有申請 THSD 方案…等)得由教務處另行規劃外借管理辦法。

 (三)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載具使用有任何問題須向設備組回報,不得自行拆解學習載具或

     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四)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設備組,由學校指定載具保固業者協助處理,勿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五)使用學校學習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設備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學習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使用學習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2.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淨額賠償。

  3.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負責賠償。

  4.賠償金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

  六、本辦法經校務(內)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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