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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總務處 - 總務處 | 2019-08-23 | 點閱數: 26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8 月 16 日府社福字第 1080164116 號函辦理。
二、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合先敘明。
三、請貴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時優先採購其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敬請逕與各單位洽詢,或至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https://ptp.sfaa.gov.tw)瀏覽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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