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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總務處 - 總務處 | 2022-05-17 | 點閱數: 52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4814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冷氣電費係依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校各類班級數編列,以每間班級教室裝設 2 臺冷氣,每年 5 月、 6 月、 9 月及 10 月計 88 天、每天 8 小時設算,同時,每校也再額外增加 20%之電費補助額度,供學校彈性因應。
三、承上,冷氣電費設算之月份及天數係為設算之基準,並非限定設算月份始得開啟,只要室內溫度超過 28 度,即可開啟冷氣(依據教育部函發之「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及本府訂定之「嘉義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暖)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爰各校得視氣溫條件及前開注意事項,適時開啟冷氣,並落實能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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