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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2-09 | 點閱數: 127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勞動部函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並自 112 年 1 月 19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11100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依據勞動部令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 8 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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