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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4-17 | 點閱數: 80
嘉義縣政府 函

 

主旨: 請各機關單位務必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有關迴避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2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 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第一款)…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第二款)…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第四款)…。」,次按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再按本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 為避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補助業務,涉及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因違反本法規定而受裁罰,爰請如機關遇有類案,務必洽詢本府政風處或機關政風機構,避免受罰。
四、 相關文號: 108 年 11 月 18 日府政預字第 1080251722 號、 111 年 8 月 29 日府政預字第 11102117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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