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7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1090016859 號函辦理(附影本 1 份)。
二、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7 月 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2586 號函影本 1 份。
三、機關辦理採購,如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保險),依旨揭規定,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依據新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