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符合標準之同學,可以洽註冊組提出申請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自即日起至 112 年 2 月 28 日止受理申請,請各校詳予查核,以免影響有關學生之權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要點辦理。 |
二、 | 本學期請領標準如下: |
(一) | 制服費:第 2 學期「新申請」者,全公費新臺幣 750 元,半公費新臺幣 375 元(第 1 學期「舊申請」者,已於第 1 學期請領 1 學年制服費;「新申請」於第 2 學期始核給公費者, 1 學年制服費減半)。 |
(二) | 副食費:第 2 學期請領 5 個月,全公費每月新臺幣 2,800 元,半公費每月新臺幣 1,400 元。 |
三、 | 檢附資料: |
(一) | 已獲准之個案:申請名冊 1 份。 |
(二) | 新申請之個案:申請書、申請名冊、撫恤令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各 1 份。 |
(三) | 上述所附影本文件,請學校承辦人核對正本無誤後,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職名章,另檢附資料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寄或送達至本府教育處學特科羅源祥收,並於信封註明「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俾利彙整或審查。 |
四、 | 檢附「嘉義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要點」、申請書及申請名冊格式各 1 份。 |